減速機速比有15|“減速機”一定要求降低轉速嗎
“減速機”一定要求降低轉速嗎
——從一則專利侵權案談技術特征理解和舉證
案? 號:(2017)蘇01民初509號
關鍵詞:專利侵權、技術特征、技術調查官、公知常識類證據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15日,因南京年達公司涉嫌侵權,南京長江公司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80萬。
2017年4月12日,被告南京年達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7月27日,專利復審委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有效。
【裁判結果】
2018年4月16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南京年達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專利產品;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南京長江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
【法律評析】
本案案情并不復雜,適用法律也很清晰明確。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有一個技術特征是“減速機”,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部件是“轉向器”(傳動比是1:1)。
針對這一爭議,被告抗辯稱“被控侵權產品中使用的是轉向器而非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減速機,被控侵權產品在相應的位置的轉向器,其傳動比為1:1,只起轉向作用,并不起減速作用?!?/p>
為了審理本案的技術細節,法院合議庭同時設置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關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減速機”的理解問題,提供了兩份公知常識類證據:材料①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機械設計(第八版)》,“減速器是原動機和工作機之間的獨立的閉式傳動裝置,用來降低轉速和增大轉矩,以滿足工作需要”;材料②《減速器和變速器(第2版)》,“減速器是原動機和工作機之間的獨立的閉式傳動裝置,用來降低轉速和增大轉矩以滿足各種工作機械的需要”。
原告似乎山窮水復疑無路。
為了準確理解“減速機”,原告進行了五點準備:
首先,原告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通過庭審質證,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減速機”的通常理解是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
其次,原告結合涉案專利的說明書,認為:涉案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輥運送機構層數少、安裝拆卸不便、且磨損率高、使用壽命短,涉案專利實現多層輥同步傳送、壽命長、結構簡單。權利要求書中“減速機”對本專利發明點沒有任何實質性影響,且說明書中也沒有對該傳送裝置必須減速做任何文字上限制,因此,“減速機”在此不應該作縮限性解釋。
第三,原告駁斥對其不利的材料:雖然有部分資料描述“減速器是原動機和工作機之間的獨立的閉式傳動裝置,用于降低轉速和增大轉矩,以滿足工作需求。在某些場合也用來增速,稱為增速器?!钡ㄟ^這些資料可見,減速器在某些場合甚至可以用來增速,因此,當速比是1:1時,用來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的作用,也完全符合減速器的原本含義。
第四,原告提供大量公知常識類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證據①石家莊科一重工有限公司的新浪博客的內容;
證據②搜狐科技的《電機技術及應用》上的文章;
上述公知常識類證據均明確表明,速比是1:1的動力傳達機構是減速機的一個系列:【轉向箱又名換向器、轉向器,是一種動力傳動機構,是減速機中的一個系列,在工業領域有很廣泛的應用。轉向箱有單軸、雙橫軸、單縱軸,雙縱軸可選。速比1:1、1.5:1、2:1、2.5:1、3:1、4:1、5:1全部為實際傳動比?!?/p>
第五,原告同時還提供大量公知常識類證據說明:“減速機”理解為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更符合本專利的目的和作用,同時也可以能夠得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支持。
證據④《機械工程手冊》(1997年7月)載明“減速器在原動機和工作機之間起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的作用,在現代機械中應用極為廣泛”,該手冊第2-301頁、2-307頁、2-313頁、2-314頁多處列舉出速比是1:1的減速器。
證據⑤《機械設計通用手冊》(2017年1月)載明“齒輪減速器在原動機和工作機之間起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的作用,在現代機械中應用極為廣泛”,說明減速器的理解在本技術領域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證據⑥《機械工程師手冊》(2007年3月)載明“通常將定速傳動裝置稱為減速器,變速傳動裝置稱為變速器”,該手冊同樣對減速器的理解沒有局限于“減速”。
證據⑦《機械工程標準手冊 減速器與變速器卷》(2003年5月)載明“減速器在原動機和工作機之間起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的作用。它是一種由封閉在剛性殼體內的齒輪傳動、蝸桿傳動或其他傳動型式所組成的獨立裝置”,該手冊進一步佐證了減速器在本技術領域的通常理解。
證據⑧《中國機械設計大典》(2002年1月)“減速器的基本參數,傳動比范圍:調質齒輪1~7.1;淬硬齒輪1~5.6”;該文獻雖然沒有對減速器予以定義,但其明確列舉速比1:1是減速器傳動比范圍。
證據⑨《機械傳動裝置設計手冊 上冊》(1999年4月)“單級錐齒輪減速器,1≦i≦8~10”;該文獻雖然沒有對減速器予以定義,但其明確列舉速比1:1是減速器傳動比范圍。
證據⑩《減速器設計選用手冊》(2002年5月)載明“減速器在原動機和工作機或執行機構之間起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的作用,在現代機械中應用極為廣泛”,該手冊同樣說明在本技術領域減速器通常理解為“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
證據(11)《機械設計通用手冊》(2008年5月)載明“齒輪減速器在原動機和工作機之間起匹配轉速和傳遞轉矩的作用,在現代機械中應用極為廣泛”,說明減速器的理解在本技術領域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上述公知常識類證據均明確表明,被控侵權產品的速比是1:1的動力傳達機構就是本專利的“減速機”,二者在手段、功能、效果上皆沒有實質性差別,因此本案中被告所稱的轉向器其實質是減速機中傳動比為1:1的一種特定使用情況。
【律師點睛】
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在產品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一般是產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在方法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一般是方法步驟或者步驟之間的關系。
全面覆蓋原則。全面覆蓋原則是判斷一項技術方案是否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基本原則。具體含義是指,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并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進行比較。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公知常識類證據。公知常識類證據不限于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專利文獻和期刊論文同樣可以作為公知常識類證據。理由是:①如果多篇專利文獻或者多篇期刊論文均描述了某一技術,就可以認定該技術屬于技術常識的范疇;②專利文獻和期刊論文僅僅是一種載體,用載體的不同來割裂或劃分某技術是否屬于公知常識顯然不科學;③專利文獻和期刊論文在技術領域更易普及,這與公知常識的本質屬性一脈相承。
本案的勝訴,就是公知常識類證據舉證的勝訴,非常值得學習。
作者簡介:張蘇沛
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專利訴訟團隊
團隊成員:張蘇沛、郭琳娜、徐航天、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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